教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日期:2008-07-18 来源:后勤服务处 阅读:
  教职工宿舍既是教职工休息、学习、生活的场所,又是反映教职工素质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为保障教职工生活舒适、学院环境优美及财产物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希望全体住户自觉执行。
 
第一条  为确保楼房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室内墙体或屋外私搭建筑附属物,私拉乱改电路、水路。
 
第二条  除花盆外及晾晒衣物外,防盗栏内不得放置杂物。
 
第三条  各住户不得向楼下抛丢杂物、倾倒污水;不得在阳台边缘等处放置易落物,如造成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休息的任何动物及宠物。
 
第五条 为了保持楼道通畅和清洁卫生,任何个人不得在梯间放置杂物。不得污染墙壁,不得用笔、利器等在墙面、栏杆乱刻、乱写、乱画。
 
第六条  宿舍房顶实行封闭管理,由学院安排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上下或占为己用。
 
第七条  每间宿舍每月房租为150元,房租在使用者当月工资中扣缴,二人或多人租住同一间宿舍,房租原则上实行分摊。
 
第八条  所配家具须按定额使用,不得多占或挪做他用。
 
第九条  二人间或多人间宿舍入住人员数目不足时,必须保证能够随时安排其他教职工入室居住,同住一室的教职工不得拒绝。
 
第十条  教职工宿舍由学院统一分配,只供分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租和转借任何人,如发现转租、转借现象,学院有权收回该住房。
 
第十一条   分到住房后超过三个月未居住者,视其主动退房,学院给予收回(请假、寒暑假和因公外出除外)。
 
第十二条   学院住房一般不得容留外人居住。如确需留宿亲朋好友者,需安排入住学院招待所。
 
第十三条   住户间要互相帮助、互相关照,尊重邻里的生活习惯与个人隐私。观看电视、使用音响等娱乐设施应严格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
 
第十四条   如学院因整体规划需要对教职工住房进行调配,所有入住教职工必须服从学院安排。
 
第十五条  已搬离学院宿舍的教职工,应及时通报后勤服务处,以便进行房租、水电的结算及统筹规划。宿舍锁匙要亲自交给学院后勤服务处负责人,不得擅自将住房转给亲属或其他人居住。
 
第十六条 水电的使用实行自行持卡充值使用,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随意自行更改水电设施;发现水电设施及计量水电表损坏必须及时进行报修;严禁私自盗用水电,一经检查发现按前五个月使用平均值的三倍予以补交。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及学院花木,不得任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及花木者,应照价赔偿损失。
 
附: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后勤服务处:88386401。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保 卫 科:88386404。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后勤服务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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