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评选办法
日期:2008-01-11 来源:院学生处 阅读: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更多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图强、积极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要求,海南省三亚市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我院设立“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为规范此项助学金的评发,结合我院办学理念和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申请“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的对象:
 
    凡在我院艺术分院就读,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品学兼优、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
 
    第三条 “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生活简朴、品德优良、立志报效祖国;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考试成绩由高向低排列(一年级学生不考虑综合测评等级及课程考试成绩),经济比较困难。
 
    3、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
 
    (1)其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给本人生活带来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生源地有关部门的困难证明)。
 
    (2)家庭或个人因意外因素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承担本人学习、生活费用的。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的指标、金额标准及资助时间:
 
    1、学生处根据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我院的助学金指标,组织艺术分院进行此项助学金的申报、审核、报批工作。
 
    2、“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年,资助对象为10人/年(从2007年起资助10年)。
 
    第五条  “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1、每年九月份,根据学院统一安排,由学生处发通知,艺术分院具体负责组织学生的动员、宣传工作,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根据学生申请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定小组,依据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及必修课平均成绩(一年级学生不考虑综合测评等级及课程考试成绩),对照条例所规定的助学金申请和评定基本条件确定初步人选,交班级学生讨论,再由辅导员集中学生意见后填写《“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助学金申报表》并附意见,报院学生处。
 
    3、学生处对艺术分院所有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资助指标确定最后人选并提交学院审定,经批准后报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备案。
 
    4、学院财务处负责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2007年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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