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财政司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报送材料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11-9 19:17:50 来源:学生处 阅读: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对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高校要抓紧研究制定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办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困难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司(局)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职责,对所属各普通高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要对照相关申请条件和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审查无误后,按要求汇总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并报教育部审批,向所属各普通高校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评审结果并对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进行备案。
 
    二、认真组织做好国家奖学金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1、报送程序与时间
 
    请教育部直属高校于10月31日前将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直接报送教育部审批,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其他中央部委(单位)所属学校和地方高校于10月31日前分别按隶属关系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于11月5日前对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批;11月30日前将所属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和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
 
    2、报送材料
 
    各高校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本校国家奖学金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本校《200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本通知附件1格式制作填写;本校所有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审批情况表,请各校自行制作,表中主要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班级或年级、院系、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校领导的评审意见等;本校所有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篇幅控制500字以内。
 
    (2)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本校《200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本通知附件2格式制作填写。
 
    (3)本校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档次划分、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等。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需向教育部报送以下材料:
 
    (1)对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初审结果的审核意见;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报送的全部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审核后的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请按本通知附件3格式制作填写。
 
    (2)对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和批复情况的总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审核和批复意见、获奖高校数量、获奖学生人数以及发放等情况。
 
    (3)对本部门(单位)或本地所属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总体报告。主要内容内容应包括:备案意见、资助高校数量、资助学生人数、档次划分及标准、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
附件:(略)
 
 
 
 
                                          教育部财政司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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