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院公共安全管理,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管理贯彻以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全院师生员工要加强法律、校纪的学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有义务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作证。
第三条 依照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保卫处对全院的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履行相关的校园治安管理职能。凡在本院内学习、工作、居住、施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门卫的安全与秩序
第四条 本院师生员工、家属、临时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入校门,必须严格遵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门进出管理规定》,进出校区要主动刷卡,或主动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出入证或学院制发的其它证件,接受校门保安人员的检查,按指定通道进出;特殊情况需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联系后进出校园。
第五条 每晚22:30时后学生不许外出,如确需外出的,须出示分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的证明,由校门保安人员检查并存档,刷卡后方可以放行外出,回校时进行注销。
第六条 每日22:30至次日6时,属于重点检查时段,在此时段出入校门的人员应主动出示身份证等证件,接受校门保安人员查询,如实说明情况,经保安人员核实并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七条 来访人员进入学院,应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与接待者联系,在校门保安室办理来宾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外籍、港澳台人员须经院办公室同意入内)。新闻记者(包括外籍、港澳台记者)需凭记者证、采访介绍信或市外事机关专门介绍信,经院办公室(含宣传部门)批准并明确接待单位、接待人员,在保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本院采访。
第八条 外单位来本院组织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后有组织地进入学校,在校内要严格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扰乱学院师生正常的学习、教学、工作和休息秩序。若有违反以上规定将中止本次活动并严肃处理。
第九条 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进行商业活动。不准在校园张贴、散发宣传品;不准在校园内私自安装音响设备。如需张贴广告、通知等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张贴在指定的位置。
第十条 严禁校外无关人员未经允许进入本院游览、散步、穿行和进行文体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的非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校内有关部门、人员组织的带有少量教职工亲友参加的校内体育锻炼活动,组织者应将参加活动的教职工亲友的基本情况造册报保卫处,经登记后领证入校并在指定地点参加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袒胸赤膊、酗酒滋事、吵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或进行其它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从院墙翻入、翻出,否则每次处以5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派出所处理。
第十四条 携带贵重、大宗物品出校,应持本部门开具的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出门证(出门证内容应填全,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盖章),自觉接受校门保安人员审验。特定物品出校,应经主管部门开具出门证。未经允许,不得将动物带入校园或在校园内豢养动物。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主动接受校门保安人员检查、遵守出入管理规定,各种车辆未经允许不准进校。需长期出入校园的非本院机动车辆,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到保卫处领取入校通行证(收取工本费)后凭证入校。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准鸣笛,弯道行驶时要减速慢行。凡入校车辆按规定道路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三轮以下的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如有需要进出的,须经保卫处管理人员批准,并且本人承诺只在校内特定区域行驶,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出校门。来访客人及本校师生机动摩托车只能存放在学院南大门东侧专用停车场,其它地方禁止停放;驾驶机动摩托车者须具备购车手续、牌照和驾驶证;无牌照及驾驶证的车辆不得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不提倡本校学生驾驶机动摩托车。
第三章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是指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资料室、计算机房、办公楼等进行教学、科研、办公等活动的场所。师生进入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应爱护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因教学科研、办公安装传真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传真机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准擅自使用。不得利用传真机传递非法材料和保密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校内人员不论从任何媒介、途径接收到有非法内容的宣传品,接收人应立即交到院办公室,不得私下传播和扩散其内容。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未经批准禁止举办娱乐性、经营性舞会、播放影像、音响或开展球类运动等与教学、科研、办公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分院在节假日前一天应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保卫处值班人员对教学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封楼期间其他人员不准进楼,因特殊情况进楼,应向护楼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登记后出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分院应对所管辖的办公室、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负责;应建立安全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制度;每日下班前应对各用水电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公私财物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产和他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财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现金、票证和印鉴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因特殊情况超限额存放现金时,应设专人看守,必要时可通知保卫处派人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分院负责人应重视本部门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的安全,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进出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及临时来院学习、工作的人员的私人贵重物品、现金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和其它公共场所,否则丢失后果自负。室内无人时,应锁好抽屉、柜门、室门,关好窗户,有报警装置的,应开启报警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计算机房、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重要场所应装设安全门、窗护栏、保险柜和防盗报警器、摄像监视器等物防、技防装置。
第二十七条 相对独立的有较多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的大型场所,夜间和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擅离岗位。
第五章 公共活动和文体娱乐的安全与秩序
第二十八条 在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擅离岗位,敢于管理,文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内举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之外的室内外集会、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三日向院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并通报保卫处。外籍教师、留学生举办上述活动,应提前五日向院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注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员范围、人数、时间、地点和组织者。举行上述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院办公室等部门接到申请后最迟在举行时间十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第三十条 举行分院或部门范围内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须经分院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跨校际的大型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须经院办公室或学生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大型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声誉与形象。
第三十一条 校内群体性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当日22:30时。举行大型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和场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秩序和安全负责。活动举行前组织者应制定完善的维持秩序和保证安全的措施,并于活动举行时间的四十八小时前将安全措施报保卫处,同时将领导同意举行活动的批示意见通报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措施必须包括:制定处置治安、安全问题的预案;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维持秩序、负责安全与救护;室内活动要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门能随时开启,消防器材充足;夜间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等。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参加人数,应视场地情况限定在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保场地坚固无危险;活动结束时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活动中发生火险、事故或起哄闹事等安全和治安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 游泳池、中西餐厅、餐饮点等举行群体性活动的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室内须配置适当的应急照明装置,并在明显处张贴悬挂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标志,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场所和在场所内举行活动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招待所性质的场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接待、会客、住宿、值班等管理制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吸毒、盗窃、斗殴等行为,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六章学生宿舍生活区的安全与秩序
第三十六条 凡住宿在学校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处社区服务与管理中心负责各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其中包括:防火、防盗、防恶性事故、防止商贩进入等,各分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各宿舍楼的管理员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自觉履行校门值勤、楼内巡视、检查门窗及有无外人逗留,检查违反管理制度的人和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均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对本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恶性事故等工作负责,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管理员、值班员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严禁私自留宿外人。学生在宿舍内会客,来客在进入宿舍前应到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客人应于当晚22:30前离开。
第四十条 宿舍区内不准赤身裸体,不准涂写、张贴不健康字画,不准向楼外投扔杂物,不准酗酒、赌博、吸烟,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不准饲养动物。
第四十一条 妥善保管私人财物。大数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不要放置寝室的表面.离开宿舍应随手锁柜、关窗、锁门。
第四十二条 宿舍区内不准私接电源或使用、存放各种电热器,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第四十三条 宿舍楼疏散通道、安全门应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宿舍楼安全门应保持畅通,钥匙由宿舍值班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每年寒、暑假期间,个人的贵重财物应带离宿舍,确需留宿的应事先报请宿舍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将名单通报保卫处。
第七章消防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级组织的负责人负责本级本部门的安全防火教育;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组织防火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消除消防隐患;按照国家规定定点定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并指定各部位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各部位人员要注意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预防;坚持下班前清理火种与易燃物,重点部位应断电。任何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损毁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重点部门、部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应安装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应该安装避雷装置的部位,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必要时应安排值班人员。建筑工程、临时建筑的建设和改建,室内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事先向消防监督机关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八条 电器产品、燃气产品的安装,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由学院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作业.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作业。电器产品、燃气产品和线路、管线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进行电焊、气焊、化学实验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在天然气调压站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各部位动用明火,主管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用明火,并切实做到人走火灭。使用炉火部门或住户,需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向后勤服务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按照防火规范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一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规程;严格审批制度;选用合格人员,责任到人。个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携入校内。
第五十二条 各部位(教职工宿舍楼除外)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等较大功率的电加热器具。校内严禁乱扔烟头;禁烟场所严禁吸烟。未经允许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应爱护、保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触动消防器材,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给予相应处分;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部门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火险事故,会报火警。任何人不得隐瞒火灾情况,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报告火灾实情和灭火器材使用情况。
第八章外来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安全与秩序
第五十四条 外来人口是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各类来院临时工作、施工或承租我院场所进行商业经营等非本院人员。暂住人口是指需要在我院暂时居住的外来人口。
第五十五条 外来人口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各项管理规定,用人部门或批准部门负责对其严格管理。经院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本院场所的,同外单位及个人合作或联营使用本院场所的,出租方、承租方及合作联营的各方承担安全责任。重点、要害部门聘用临时工应事先向人事处、保卫处提供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本院雇佣的外来人口(进修和公务来访除外)应在来院三天内由其负责人或本人持身份证等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暂住人口办理手续时,应交本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暂住期若需超过一个月的,还应在来学院后十日内,持有关证明到驻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保卫处对外来人口审核同意后,发放《临时出人证》、《校内暂住证》(收取工本费、押金)。
第五十七条 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及师生员工亲属临时来院需要留宿的,应按有关规定安排招待所住宿或国际交流中心住宿。
第五十八条 外来人口不得在校内留宿他人。外来人口应按指定期限停留,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办理手续。
第五十九条 外来人口工作、居住场所如由本院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的,临时居住人员必须按器材、设施价值的两倍交纳押金。也可按标准自行购置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六十条 校内房屋、场地的承租方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确定治安、防火安全负责人,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九章 特种物品存放使用的安全与秩序
第六十一条 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必须由经过院、部门及保卫处批准同意,由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知识的人员负责,并签定《使用人员、管理员、采购员安全责任书》。《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存放在院保卫处,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需要使用特种物品的部门,应填写《领用表》,经主管部门及保卫处审批后,方可使用。有关部门对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使用特种物品的部门应设专门的剧毒物品库及专门保险柜,钥匙要专人保管,实行三人入库,两人开门,一人拿取,开门后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库房。剧毒物品要随用随领,不准在库房外存放。使用完毕应将残渣、废液及接触剧毒品的容器、工具等立即进行无毒处理,并将使用情况详细记录,以备存查。
第六十四条 剧毒物品不得出售、转借。剧毒物品的销毁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处理剧毒物品的单位销毁处理。严格剧毒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剧毒物品在管理方面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凡进入校园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六十六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归院办公室、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