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企业可保留学籍3年
日期:2006-06-21 来源:海南特区报 阅读:
  海口晚报网6月21日讯  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将受到鼓励,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科技园区可享受多项优惠。

  “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完成结构调整,解决“三低一小”突出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以上、到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5000元的发展目标。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再投资,凡在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外,对新上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3-8年减半收所得税;区内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办理进出口手续。

  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3年。同时,将省科普基地建设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每年从省“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资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科普基地建设,到2010年全省认定的省科普基地达到2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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