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
日期:2006-04-05 来源:学生处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我院是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肩负着大众化高等教育使命,面向大市场、大社会办学,本着学生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上社会的育人理念,倡导自立更生、合力更新、有容乃大、不懈则优,以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实用性、社会化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工具性与主体性和谐统一为教育教学目标,创造宽松而规范、和谐而奋进的育人环境,使学生能愉快学习,自觉成长,形成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独特而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经我院按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录取通知书》携带相关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者,两周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二)发现政治、思想品质有疑问者,由学生处核查落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三亚市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报到的,可以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按规定缴费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全学年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获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依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只有经过注册并核准选修了该门课程,完成了该门课程规定的最低学时的听课和教学活动,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缺课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门课程学时1/3或旷课达到该门课程学时1/5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分,计入不及格门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申请缓考得到批准的,学院另行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及获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未经请假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以旷考论,该门课记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标准的,经登记,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3次,其中第3次重考安排在毕业。一经重考登记,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第二十条  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课程的前修课程已经取得学分,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的,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和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免修已经修读且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退学标准的学生,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一般应当到下一年级插班上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分计,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两次的,予以退学。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按学院在新生录取时所定的专业在本院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及爱好等特殊原因需转换专业,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教务处协商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院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专科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转出分院院长和转入分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应在每开学前办理妥当,中途一般不办理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可以平级转,二年级学生降级转,本科可以转专科,专科不能转入本科。按不同招生性质入学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三十条  本院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如转入省内学校,须经转入学校同意,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批。如转入外省学校,须由海南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教育厅协商,按转学双方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须有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情况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经学院教务处审定,分管院长批准,报海南省教育厅同意。因病转学者另需附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和本院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可延长至六年,专科延长至五年。延长学习期间享有和其他学生一样的权利义务,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请假时间一超过六周者;

(三)因某种原因或困难不能继续学习(因病休学除外)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在规定期限(即本科六年、专科五年)内可以休学两次。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交纳学费(已交者学校将退还当学年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医疗费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连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连续休学。

第三十九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连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由学生自己选择分院内或院内相近专业,但本科可以选择专科,专科不得选择本科。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且未达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者,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四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或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耽误了学习时间而未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连续留级两次。

第四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留级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的,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分院内相近专业,分院内无相近专业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但本科可以选择专科,专科不能选择本科。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2/3,给予书面学业警告。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或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告,应予退学,但可以给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时间一年,并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成绩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的,予以恢复学籍。试读期间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犯错误受开除学籍处分,如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悔改表现,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予以试读,试读时间一年。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取消试读资格;试读合格,可以恢复学籍。试读期间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不得试读: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学课程的2/3者,或试读合格后再次达到学业退学条件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五)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

   (六)考试作弊两次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报考其他高校再次参加高考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户口已转至学校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海南大学授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院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结业证书》,在本科六年、专科五年期限内,经过重修不及格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海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超过规定年限的,不予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到期的,作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未就业者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确已改正,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换发证书的日期。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海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海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三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和考核内容。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报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院内外进行宣传。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严格做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先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后,学院将认真落实和执行,继续做好申诉人的工作。

第八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海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教务处、学生处。

第九十条  本规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大学、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备案。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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