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加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加强教学基础建设,促进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我院的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
二、教学计划和大纲
第三条各专业(类)都应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及专业(类)所依托的学科、行业的发展情况,按学年学分制管理要求,制(修)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四条学院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要求,由各专业所在分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下同)具体负责制(修)订,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审议,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教学计划被批准后,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分院院长在涉及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分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分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动。如确需更动 ,须经分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开设
第六条课程开设的依据是教学计划。按照开设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三大类。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课程的学分数不少于1.5,否则列为讲座。选修人数不到15人的课程,一般不开课。特殊情况须由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七条课程开课的条件:
有主讲教师;
有教学大纲;
有适用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参考资料;
已做好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方面的可行计划;
已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已制订出完备的与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分院长应对各门课程从以上六个方面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新课程应是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课程或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
申请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1、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2、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或丰富的教学经验;
3、有教学大纲和学习参考资料;
4、无合适教材的课程,至少有课程2/3的讲稿;
5、有基本的实验、实习条件。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各项的书面说明或材料,经院长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分院负责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计划,组织教师研究本专业(类)或本分院所开设课程的结构体系、教学内容。制定实施课程建设计划时,不仅要进行单门课程的建设,而且要重视课程群的建设;要推广应用优秀课程的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有计划地完善与课程相关的多媒体课件、试题库的建设。
第十条各分院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安排,编排教学课程表,分解、落实教学任务,按学期给任课教师下达任务书。
学期中途一般不得变更主讲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变更,分院应先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