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积极在全国各地聘请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博士学位(学历)、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来校任课,专业主要课程原则上由教授、副教师主讲。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
第十三条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1、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要求;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熟悉拟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对开新课程主讲教师,按第八条第2、4项的要求执行);
4、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学习过“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等课程,参加过学校主办的岗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五条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助教接受各个教学环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严格训练一轮以上,经试讲,教学效果良好者,分院长可安排其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特殊情况经分院教学委员会批准,也可独立开设一门课。
第十七条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助手。辅导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主讲教师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见习课、习题课等;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收集学生学习中的要求、意见和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记载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辅导教师原则上必须随班听课,钻研课程内容,学习教学方法。主讲教师应热情指导和帮助辅导教师,有计划地适当参与辅导教师承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