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实验、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是对学生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达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教学计划应明确规定本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生应掌握的技能。
第三十条教师在实验课教学之前,要周密准备并自己试做,检查设备性能、材料质量及安全措施等;在教学中,应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类实习由院长负责领导并组织巡查,并处理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学院应在实习前制定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内容、方式、进度、指导教师、学生分组、实习场所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各学院应针对各专业特点制定有关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考试的具体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各类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的指导工作。
八、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个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并给出相应成绩,及格者取得学分。课程考核的形式一般为考试。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教师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考试形式的确定由分院批准。学院倡导考试改革,推行诚信考试制度,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十三条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基本要求,着重考核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反映学生业务素质的内容,并考核学生的分析、综合、创新能力。考试试题,文字表达要简练准确,不发生歧异,不出偏题、怪题。教师命题应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口试、操作等形式的考核,也应有评分标准。各门课程应在建立试题库的基础上,使命题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教师阅卷要严格按照标准评分。阅卷后要及时上报学生成绩,将试卷和试卷分析等材料交学院保存。
九、教学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院、各分院教学管理人员应注重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与归档工作,做到教学档案规范、齐全。教师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严肃性。
教学档案的内容、立卷与归档应符合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学校定期检查教学档案建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