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规程(五)
日期:2005-10-07 来源:教务处 阅读:
十、教学监控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分院应建立健全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三十八条学院、分院分别成立教学督导组,形成全院教学督导网络。教学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监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检查、评价、指导教师教学工作,并向学院、分院领导提供咨询与建议。督导有权要求被督查单位、个人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汇报工作,有权对被督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分院与教师应接受并配合督导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实行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同行评教制度。

    第四十条实行分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分院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领导干部应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教学人员须接受教学工作考核。教学工作考核由学院办公室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聘任、职称晋升、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学院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三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授予学院优秀教学奖或单项奖。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全面履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对无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凡违反本规程和其他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方面酿成损失,影响教学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十二、教学保障

    第四十五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院主要负责人是分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影响、干扰教学秩序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全院所有职工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主动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应服从教学优先原则。教师的数量、质量应满足教学的需要;教学经费的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要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三、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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