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 行)
日期:2005-10-10 来源:学生处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校园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与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院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或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并有积极悔改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者,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 取消当学年参加评奖评优和接受资助的资格;取消参加"优秀毕业生"评比的资格;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情节严重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损坏和破坏公物、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五)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书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医疗、医药费和其他连带费用;

  (七)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八)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以参照相似条款附加连带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干扰、阻碍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早读、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故旷课者(含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旷课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满50学时或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等,一经发现,没收器具等物品,并予以下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视情节、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晚归达三次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喂养狗、猫等宠物,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工作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十四)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酗酒,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外(含实习地)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受伤且情节恶劣或认错态度极差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病且坚持不听他人劝阻或认错态度极差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破(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性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价值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损坏校舍门窗玻璃、宿舍家具、仪器设备、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毁坏公共图书,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 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参照本条(一)至(五)款的规定加重处分;

  (七) 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经赔偿后,酌情给予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冒领、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 偷盗或冒领

  1、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200—500元之间(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成团伙作案,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信息,制造作案机会以及作伪证的,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6、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窝赃、销赃、购赃

  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根据赃物的价值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收购赃物或者来路不明物品的,根据赃物的情节及价值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 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加重给予处分。

  (四) 非法侵占、侵害

  1、拾物不还视其数额与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涂改票证、虚报冒领、截留公款公物以及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单位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处分;

  3、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非法占有、转卖、盗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劳动成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诈骗、敲诈勒索

  1、经公安机关认定,属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2000元或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弄虚造假及其它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填写、涂改、篡改、使用内容虚假的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偷盖公章或冒充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四)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证,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藏匿观看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院声誉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1、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商业性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然辱骂、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撕毁公告、通知、通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经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可以比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与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及时用书面形式形成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送交院学生管理部门。违反教学秩序的违纪处分材料送交教务处,其他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询问笔录。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由院学生管理部门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报分管院领导备案;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或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事件,由院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陈述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或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生处办公室)。 

  学生的申诉按照《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海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通知受侵害人,受侵害人有权接受或提出异议。具体参照前条规定。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做出是否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离校后,由学院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不满”不含本数,所称“院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处、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颁行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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