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05-10-10 来源:学生处 阅读:
  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自习、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学院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社会实践、参加会议等,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请假条》,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指学院医务室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院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开学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辅导员请假,待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实习、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征得教务处与学生处同意方可。

  第七条  关于批假的权限
  (一)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不超过一天(含一天、不含在外过夜)的,可由辅导员直接批假;请假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由分院院长批假;请假不超过一周(含一周)的,由分院院长与学生处负责人共同审批;请假超过一周、不足六周的,由分院院长和学生处负责人共同审核,主管教学工作与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决定,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六周。
  (三)学生所有请假、销假的基本手续均由辅导员核实、备案。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事后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十条  请假学生须向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出示请假条并签名,由班级考勤的学生干部负责向任课教师请假和做好考勤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涉及在外过夜的,请假人须及时向大学生社区服务与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出示请假条并签名,由大学生社区服务与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和大学生社区服务与管理中心(涉及过夜的请假)销假。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可能超假,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便离校,按旷课处理。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越权准假人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  请假期已过,没能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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