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日期:2005-10-10 来源:学生处 阅读:
  、学生团体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学生会直接管理的学生自愿组织的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类型的群众团体。

  、学生团体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学生团体要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学生会工作计划,组织同学们开展文体、社会实践等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优化育人环境,引导同学们全面发展,促进党的教育方针的落实和学院办学目标的实现。

  、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学生会的管理。学生团体活动由学生会社团部具体指导,必须在国家宪法、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

  、学生团体的成立,必须制定宗旨、章程、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等,报送学生会团体部,由学生会初步评议审定,并报学院团委批准,方可成立。

  、学生各团体根据自己的特点、计划安排开展活动,凡开展的活动须经学生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学院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园的刊物,须经学院批准,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管理。

  、学生团体须民主推选干部候选人,聘请指导老师,报学生会批准。

  十、学生团体除学院拨给一定的活动经费外,可以适当收取会费,但一般不超过20元/人。也可以通过社会集资、赠款及其他合法收入,增加团体活动经费。经济帐目一定要清楚,不得有贪污、挪用、浪费等现象。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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