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05-10-10 来源:学生处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上社会”的育人理念,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以自强自立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有组织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实用性、应用型、社会化人才的有效途径。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等诸多方面的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使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在校的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提升自我,实践成才”为指导思想,以“立足校园,辐射社会”为宗旨,正确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主辅关系,不能因为勤工助学而荒废了学业。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协议者,学院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其情节、性质等,按违反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加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毁学院荣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应倡导学生参加有意义的劳务劳动,增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科技含量。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智力、文化与专业化服务。
  (二)参加院内实验室、校园建设、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共环境等劳动性活动;
  (三)在学院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会各界提供的如产品推销、公共策划与宣传、广告策划与制作、资料翻译、咨询、家教、大型活动的礼仪服务等项目。

  第七条  学院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觉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个人成长计划的学生和有岗位特长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院学生处大学生教育与管理科(简称学生科)统一管理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如: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勤工助学业务的对内、对外协调联系和实施;
  (四)负责拟定和执行勤工助学的工作计划及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勤工助学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协调和处理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院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
  (二)学院各职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处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擅自安排者,学院将不予资助。
  (三)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原则上勤工助学的上班时间应相对集中(平时值班和寒暑假除外)。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各岗位需接受学生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招聘办法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1、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尚未撤销者;
  2、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数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
    
  (二)所有要求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和用工单位共同招聘。

  (三)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或个人(包括家教对象家长)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到学生处注册登记,由学生处、用工单位、学生三方分别签订协议后方可招聘和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学生处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一)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学生处对各单位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学生处有权撤销此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接受学生处的考核,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表现做好记实工作,报学生处考核,通过者可按岗位要求继续留在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学生处立即会同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聘,直至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十四条  院内所有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单位,均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其任务是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计划;每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记实材料,并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勤工助学状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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