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院内岗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5-10-10 来源:学生处 阅读:
  为规范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特制订本办法。

  一、院内岗位勤工助学工作,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

  二、对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定岗定责定酬的办法。

  (一)勤工助学人选,采取“本人自愿报名、辅导员核定人选、学生处审批”的办法产生。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限于课余和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学院统一安排。
  (三)用工单位负责上岗人员的劳动考核,并每周向院学生处送交上岗人员完成岗位任务情况的书面材料。学院根据岗位性质以及上岗人员完成岗位情况,按月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视具体情况续聘或轮换。续聘或轮换均须按本办法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上岗人员工作中途因故需辞职,必须提前一周分别向院学生处和用工单位提交书面辞职书;岗位人员不得私下互相换岗和调换上岗人员,因故外出或生病等,须经过用工单位准假并事先定好待岗人员。

  四、学生上岗工作,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

  凡有下列情形者,扣发或不给劳动报酬。情节严重或渎职者,按违反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1、工作不到位,未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岗位任务者。
  2、擅离职守给工作或岗位辖区内人员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3、因渎职给公家设备、财物造成损坏或遗失者。

  五、为鼓励参加院内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积极性,学院除了按考勤情况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外,实行岗位劳动评比,每学期评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发给奖金。评选奖励面在上岗人数的10%以内。

  六、学院成立由学生处牵头的勤工助学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学生所在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劳动争议。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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